2025年10月17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这次我们提交了新证据及新的申请,诉讼请求是我们并不是一个适格的不正当竞争主体,对方诉请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不对,应是针对公关信件《一封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赵先生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该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期二次开庭。
2023年9月10日,李佳琦在直播带货花西子79元眉笔时,有网友评论产品价格过高,李佳琦回应称“哪里贵了”“这么多年工资涨没涨,有没有认真工作”,相关话题登上热搜。事件衍生出“哪李贵了”“花西币”等网络热词。李佳琦于9月11日直播道歉。
2023年9月19日,“花西子”品牌方发布公关文章《一封信》,次日,由赵先生实控的自媒体发布文章《对话花西子离职公关:声明像小学生作文,无法对抗老板意志》,通过跟花西子离职公关对话的方式,披露“花西子”多名公关人员离职情况及老板主导该公开信发布等细节。
文章中称,外界一致认为《一封信》是极其失败的公关案例,有消息称《一封信》并非出自花西子公关部之手,公关部已有员工主动辞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花西子离职公关A,表示离职一事属实。“早在信发出前,大家就已提交离职申请。现在只剩一些入行不久的年轻公关……”“《一封信》就像是‘小学生作文’,和公关部没关系”……
随着多家媒体跟进,跟“花西子”相关的线日,“花西子”品牌方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自媒体实控人及注册公司列为被告,以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各网络站点平台中被控虚假及误导性信息、在媒体及涉案网络站点平台账号发表致歉声明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及合理费用8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自媒体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文章的表达明显对花西子品牌有侮辱、贬损之意,损害了花西子品牌的商誉。涉案文章使用了“大家”“我们”等复数用于,称“具体离职人数不便透露”;“高层VP离职”“花西子只剩无经验的年轻公关”,而根据花西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记录、社保记录等证据,在上述时间点之前,集团仅1人提出离职,且该员工也并非“高层VP”,即便到2023年11月底,也仅有4人离职(包括一名实习生),其中职级最高者于2023年10月提交离职申请。同时,从仍在职的公关人员年龄来看,公关部也并非“仅剩年轻公关”。故上述表述与事实不符,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花西子公关人员存在群体离职的情况,误导公众对花西子品牌的管理能力及领导决策能力等产生负面认知。
其二,法院认为赵先生虽然提供了受访员工信息以及录音,但对方未出庭,法庭也未成功联系核实,录音证据存疑。即便录音真实,赵先生未尽到合理核实信息的义务,不能免责;从录音内容能够准确的看出,离职员工在采访中表达的核心观点是声明不是公关部发布的,公关部并没有因此被裁员,离职人员是主动离职。涉案文章并未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而是将采访过程以及被采访者的意见,通过自我理解,将提问与回答进行摘选整合,提炼出“声明像小学生作文,无法对抗老板意志”的标题及内容。
此外,赵先生的企业来提供了包括化妆品行业的有偿推广服务,利用其自媒体账号进行流量变现,与“花西子”品牌方存在行业竞争关系,应该为商业诋毁后果负责。一审法院判决赵先生赔偿“花西子”品牌方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驳回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赵先生和记者说,一审后,他和代理律师曾多次和“花西子”品牌方线下接触,希望能和解,但双方未谈拢。于是赵先生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我们认为花西子的商业损失和商誉损失是从李佳琦直播言论发酵后开始的,咱们提供了证据,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统计销量下降的时间,因此向法庭申请要求李佳琦出庭作证。”在二审开庭前,赵先生和记者说,法官认为没必要再让李佳琦出庭。
赵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和记者说,二审经历3小时庭审、提交了96组证据。此次开庭,他们提供的新证据有:该账号从开号到最后只盈利400多元,平均每天不足1元,2023年后更是零提现。涉案账号是赵先生个人运营的账号,背后的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实际开展过经营业务。
“他们说我的微博有化妆品行业的新闻转发,我提供了这些稿件的原创出处,十几条里只有一条是我们(原创)的,就是涉案稿件,其它的都是互推群聊里帮忙转发的。”赵先生说,他们还提交证据证明其并非化妆品行业媒体,而是一个综合性的自媒体,也没有跟化妆品企业做过生意。
赵先生认为,“花西子”公开发布一篇文章后,要允许别人评价。这封信不是商品,如果是对该公司具体产品的评价,可能会牵涉到对该公司及其品牌褒奖或者贬损,但该文章讨论的是《一封信》水平的高低,内容涉及企业内部的管理及治理等问题,不存在商业诋毁,他诉请案由由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改为名誉权纠纷,也希望我们大家能够回归到对文章本身问题的讨论上,而非对品牌方的诋毁。
此次庭审,“花西子”品牌方由两名代理律师出庭,仍是一审代理律师,其坚持认为赵先生系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身份,与“花西子”品牌企业存在竞争关系,且赵先生发文诋毁了其商业信誉。
据赵先生介绍,一审判决书中提及的赵先生采访离职公关A的录音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此次开庭尚未对此进行深入讨论。该案将择期二次开庭。二审开庭结束后,“花西子”品牌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不便接受采访,一切以一审判决书为准。记者多次拨打赵某提供的被采访离职公关A的电话,对方未接听。
那么名誉纠纷权与商业诋毁的区别在哪里?自媒体在网络发帖时如何在坚持真实、聚焦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实现正当监督?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的构成需满足“经营者之间有竞争关系”这一前提。本案中,花西子主张自媒体通过提供化妆品行业有偿推广服务构成竞争关系,但被告方抗辩称其自媒体属文化传播范畴,双方无直接竞争。
司法实践表明:竞争关系的认定需结合业务模式、交易机会争夺等实质因素。本案中,被告自媒体是否实际参与化妆品行业推广服务、是否与花西子形成实质易机会争夺,仍需二审法院结合证据进一步审查。
商业诋毁的核心在于“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而名誉权侵权则涵盖侮辱、诽谤等多样化行为。商业诋毁需同时满足“编造”与“传播”虚假信息,还需证明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而名誉权侵权仅需证明对“社会评价”的降低。本案中,花西子需证明该文章造成的热度与商誉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
张律师认为,自媒体在进行网络监督时,对来源不明的信息需通过交叉验证、书面确认等方式尽到审查义务。避免主观贬损,即使基于事实批评,也应避开使用侮辱性比喻,防止转化为名誉权侵权。若批评涉及消费者知情权或公共利益,需在文章中明确信息源自及核实过程,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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